第三十一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评估管控,综合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戒毒次数、戒断时限、家庭环境、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差别化管理;对评估后确定为长期低风险的吸毒戒断人员,可以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再进行见面排查、吸毒检测、谈心谈话和预警。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建立涉毒未成年人管教帮扶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学校、家庭、社会力量开展教育挽救,加强戒治康复和跟踪帮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