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

(二)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动态,督促其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三)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禁毒知识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帮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检测;

(五)其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