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前往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

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等方面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