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旅馆等经营性住宿场所,歌舞厅、洗浴、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房屋(厂房、场地)的出租人、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厂房、场地)有涉毒可疑情况的,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实施涉毒可疑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