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种毒、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涉毒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