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在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场所,设置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站点,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