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实名登记、专人专机管理、情况报备等制度。

使用管理前款重点仪器设备的单位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