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六条有效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将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监控清单,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流向监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