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