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