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第二十三条有效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提供临时食宿救助,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二)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三)协调医疗、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四)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