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相关的规定行驶,运输车辆应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的场地。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