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