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服务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表达诉求应当客观、具体,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不得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占用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恐吓热线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信息方可办理的事项,应当如实提供。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