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公园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公园内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商业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持场所干净整洁。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自驾车辆应当在城市公园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泊;驾乘人员在城市公园留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