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阅读、健身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公园服务功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