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城市公园内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商业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持场所干净整洁。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自驾车辆应当在城市公园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泊;驾乘人员在城市公园留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