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拉票贿选行为:(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采取前款方式获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候选人资格无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