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准备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承担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