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采取前款方式获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候选人资格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