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