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