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有效工会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各级工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工会资产的行为:(一)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二)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账户;(三)将工会财产、经费出借给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或者以工会财产为其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