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财产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