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