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工会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各级工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工会资产的行为:

(一)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二)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账户;

(三)将工会财产、经费出借给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或者以工会财产为其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