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沿街店铺经营者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和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