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无堵塞;

(四)信息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