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专业对口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到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职业学校和企业兼职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