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专业对口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

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到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和企业兼职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