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符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点的教师招聘方式。

公办职业学校可以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招聘或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教,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