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技术和科研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用于单位人员奖励部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