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衔接养老服务规划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保支付、报销、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制度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