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