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养老事业发展经费,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