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城市养老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