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设置在公共基础、道路交通、生活服务、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等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段,优先设置于建筑低层,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且单独设置出入口。

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相邻居住区,可以依照规定标准集中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