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经由主任会议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的检查情况报告,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并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协同立法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