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确定执法检查项目,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