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