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后,审议意见的形成以及处理等,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