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后,审议意见的形成以及处理等,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