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和审议重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