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和审议重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