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二条有效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