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居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居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