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居民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