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居民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