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第四十二条有效在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