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第四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