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在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