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社会资本可以依法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