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